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比如以下这个案件,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3.7【店铺督导】乙方店铺设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督导服务。督导服务包括:不定期店铺巡视、运营建议、答疑,新品上市培训、市场推广指导等。”,但加盟商开店半年后,加盟品牌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盟人无法联系上加盟品牌,故起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退回合同款项24000元,向加盟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判决书节选:
另合同仍约定有店铺督导义务,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在2022年2月18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告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店铺督导”义务,被告弘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核心资料、培训、开业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供货等服务,且原告已实际开店营业一段时间,故综合考虑双方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返还原告合作款项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