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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网红主播打赏的,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3年12月29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1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广州市黄埔区赠与网红打赏纠纷打官司专业胜诉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州市黄埔区赠与网红打赏纠纷打官司专业胜诉律师

 


 

郑思琪律师解答: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现有观点认为,丈夫出轨网络主播,向主播打赏的财产,妻子可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8年8月17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柯某某系陌陌直播平台主播,2018年4月,被告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柯某某,并陆续通过直播平台多次打赏柯某某,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号向柯某某微信号有10元到5000元不等的多次转账,共计39308元,柯某某通过微信号向王某共计转账57.22元;王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柯某某账户有1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多次转账,共计38400元,柯某某通过账户向王某支付宝账户共计转账4000元;王某通过银行卡账户向柯某某转账13000元;双方在此期间保持暧昧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柯某某返还原告曾某86650.78元?

 

【法院认为】

基于主播对其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和其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主播与观众就打赏行为依法建立的实为赠与合同关系?对其效力的认定,既需做到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应当理解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属于无权处分;而如果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另一方即便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平衡正常交易秩序和安全,其不得仅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该合同无效,其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权利救济,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同时,《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本案被告王某的行为目的角度而言,其是为了发展和维持婚外情、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损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合同依法自始无效,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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