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篇可知,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可能与现实状态不一致。我们现实生活中也并不乏“亡者归来”的奇闻轶事,因此,法律做出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小A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仅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一般“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法典》在制度设计时便考虑到社会稳定和谐,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或是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保护后来人的利益。
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关系,如果是“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即通过继承取得财产,被宣告死亡人有权主张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是“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撤销宣告死亡的财产处理】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