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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郑某某诉XX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徐影|时间:2026年02月10日|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基本事实

20201231日,孕妇胡某某XX县中医院住院待产。

202111日分娩时发生肩难产,医院使用胎头吸引术助产,新生儿郑某某出生后重度窒息,右臂丛神经损伤。

患儿先后在XX市人民医院、XX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多项医疗、交通、住宿等费用。

诉讼程序

原告郑某某(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父亲胡某某(郑某某母亲))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4192.77元。

法院委托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XX县中医院错误使用胎头吸引术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75%

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是否合理。

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XX县人民法院)

医院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0679.36元(总额88349.2×80%)。

医院赔偿鉴定费1310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在鉴定意见基础上酌定80%责任比例属自由裁量范围,无明显不当。

三、办案心得(以徐影律师视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新生儿重度损伤,家庭承受巨大身心压力。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证据系统化梳理:我们将患儿从出生至后续治疗的各类病历、费用票据、交通住宿凭证等全面整理,形成清晰的时间线与费用清单,为法院认定损失奠定基础。

专业鉴定是关键:通过法院摇号选定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成为定案核心。我们积极参与鉴定听证,并就“主要因素”的参与度提出质证意见,主张更高责任比例。

情感与法理结合:在代理意见中,我们不仅阐述法律依据,也着重说明患儿及家庭所受长期身心创伤,尤其是右臂功能丧失对未来成长、就学、就业的深远影响,增强了裁判中对“人”的关怀。

应对被告异议:医院多次提出“肩难产属常见风险”“鉴定不科学”等主张,我们通过举证说明医院未尽到合规诊疗义务,且未能提供反驳鉴定的有效证据,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

感悟: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更要善于将冰冷的证据与鲜活的生命故事相结合,推动司法在裁量中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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