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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研究

发布者:佘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行政复议 |872人看过


一、常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2.8日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8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201828日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但201828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二、关于行政协议适用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三、什么是行政优益权?

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行政服务目的、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赋予行政机关基于其职务所获得的超出协议本身约定的特别权力。目前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最为常见且争议最大的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往往在于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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