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
自2021年6月1日起,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
自2021年6月1日起,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