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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行政协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佘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4人看过


  【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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