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XX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6452号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祝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诉称:2021年2月14日,我与被告经媒人田XX介绍相识,同年2月18日订婚,我给被告彩礼款现金75000元,礼品2700元,皮包、蚕丝被、毛毯约1610元,同年2月27日购买价值2475元戒指一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我要求解除恋爱关系,双方就返还彩礼款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1785元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田某辩称:1、被告收到彩礼66000元现金不是81785元。2、订婚后,原告悔婚在先,率先提出分手。3、订婚后实际同居15天,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2日。4、原告悔婚对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4日,原、被告经媒人田XX介绍相识,同年2月18日订婚,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现金74400元,皮包、蚕丝被、毛毯、戒指一枚等。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要求解除恋爱关系,双方就返还彩礼款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178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田XX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记录、订婚戒指付款明细、彩礼礼品收据及付款记录、皮包、喜被等收据及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购火车票凭证截图、朋友圈截图、网购生活用品凭证截图、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按照农村习俗,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74400元及皮包、蚕丝被、毛毯、戒指一枚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的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返还原告何某彩礼款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