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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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太和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祝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8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

2、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祝文律师(13615585042),中共党员,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参与处理了许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