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并将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确立了重婚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原则,同时,亦明确规定,以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目的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之行径,将不被法律所认可。此外,该解释还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房产赠与等相关问题给予了明确回应,共计包含二十三项条款。同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举办了新闻发布会,陈宜芳庭长在会上详尽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其典型案例之概况。
此番司法解释之出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合理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之保护,为未成年人之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亦倡导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帮互助之传统美德,以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向、健康的婚恋观念。本文就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重点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后续婚姻家庭实务处理重难点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键要点
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现象较为普遍,此举既为家庭财产代际传承方式,亦体现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之祝福与物质支持。然而,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之归属常成争议焦点。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仅归一方所有,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指出,财产具体情况应考虑出资来源等因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虽原则上平均分配,但若财产主要来源于夫妻一方或其父母,则需考虑财产来源,分配可能非平均。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约定仅归子女一方,则依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论房屋是否登记于子女名下,均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利益。但亦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情况及离婚过错等事实,以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及补偿数额。
(2)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出资来源及比例不同,难以明确归属,需根据个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出资80%,原则上判定归出资80%一方,但补偿数额非必然20%,需考虑婚姻状况、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及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确定。
法官表示,司法解释在确定父母出资购房归属时,既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亦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2.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近年来,同居引发财产纠纷增多,成为社会热点。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财产权利应获法律保障。此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作出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方享夫妻间权利义务。同居双方不享夫妻间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期间财产分配规则如下: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则处理。
(2)无法清晰区分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及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陈宜芳庭长指出,需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生活付出、子女抚养及财产增值贡献等因素。
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规制
司法解释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予以规制。此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权利,更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坚决预防和制止。
规制措施包括: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禁令快速制止不法行为;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可判决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离婚诉讼中,将此情形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法官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不得随意撤销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必须履行协议。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发现子女非亲生且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
5.规制“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负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处分条款。需考虑婚姻家庭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6.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因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重婚婚姻无效,不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转为有效。善意一方可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7.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判定
司法解释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归属及补偿数额。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约定。
(2)已办理转移登记:原则上归接受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者,可判决归给予方所有,并确定补偿数额。需平衡各方利益,维护财产秩序及诚信价值。
8.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私自赠与共同财产给他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无过错配偶与第三者间,坚决保护无过错配偶权益。夫妻内部,无过错方可要求分割财产或对违反忠实义务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理论视角剖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权威解读
问题1:为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有何规定?
答: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问题2: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释有哪些回应?
答: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夫妻间矛盾冲突激烈时,有时会失去理智,甚至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
问题3: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房产该如何分割?
答: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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