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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效力的多维审视丨专业研究

作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2月16日分类:专业领域分享浏览:157次举报

一、引言


随着社会大环境变化和人们思想的转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正受到多方面的挑战,传统的婚姻观念正逐渐发生改变。夫妻之间的相互依赖逐渐减少,个体追求自我实现和情感满足的需求日益增强,一定程度上也使婚姻关系中可能面临的矛盾与纠纷有所增加。


在此背景下,夫妻双方为了预防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开始寻求各种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等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成为夫妻双方尝试以法律形式固定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手段。然而,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宜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的私事。另一方面,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忠诚协议的效力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这种争议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学术观点,尝试对这一问题给出更加清晰和全面的解释。



二、忠诚协议效力认定



所谓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婚姻稳定,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婚姻问题,自愿签订的关于相互忠实义务及其违约后果的约定。这些协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补偿、子女抚养权、名誉权保护等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形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婚姻关系的安全感。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主要理由包括:可能导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忠诚协议可能使建立在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当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应强迫。学术界对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存在显著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这些协议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应当由夫妻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而非依赖法律强制力。他们指出,法律的介入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可能导致道德问题的法律化,从而损害婚姻关系的本质。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可能会使婚姻关系商业化,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础。与此相对的是,另一些学者主张应当承认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他们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契约,符合合同法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观点强调了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法律不应干预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做出的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一些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则持谨慎态度。而在其他案例中,法院则明确表示,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这种裁判态度反映了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的审慎和保守。


综上所述,婚内忠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争议不仅涉及法律理论的探讨,也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实践操作。接下来,笔者将从实务案例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细致地审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更清晰地理解法律规范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得以诠释和执行。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揭示法律条文的深层含义,而且能够反映出法官在裁判时所依赖的逻辑和价值判断。



三、典型情形及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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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通过选取的部分经典案例,深入分析法院在判定忠诚协议和保证书效力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裁判标准。所选案例涵盖不同的情境和争议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签订过程中的自愿性、以及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等关键因素。


代表案例一:涉及房产约定的忠诚协议


?【裁判要旨提炼】


上诉人王某主张其对涉诉房产拥有所有权份额,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认为,其与前夫申某2签订的《房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协议内容,王某认为自己应当获得协议中所约定的房产份额。此外,王某还主张自己在建房期间出力,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借条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对涉诉房产的出资建造情况。


本案法院审理时主要围绕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首先,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其性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实现利益平衡和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其次,针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涉诉房产虽在王某与申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房产的全部或主要出资。法院综合考虑了王某在婚姻期间的共同居住、生活情况以及双方的出资出力情况,认定房产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设。在此基础上,法院对王某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根据各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实际需要,对房产进行了酌情分割。


代表案例二:涉及财产及抚养权约定的忠诚协议


?【裁判要旨提炼】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代表案例三:涉及赔偿约定的仲裁协议



?【裁判要旨提炼】


原告冯某主张,她与被告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向其出具了保证书,承诺若因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则愿意赔偿冯某100万元。冯某发现曾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曾某再次出具欠条,确认婚内出轨行为并同意赔偿100万元。原告冯某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认为,被告的出轨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根据曾某自己出具的保证书和欠条,其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适用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对自己性自由的限制和约束,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被告曾某出具的保证书和欠条,虽在离婚后作出,但实质上是基于婚姻期间的忠诚协议,因此法院认定其有效。然而,法院也指出,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本质上是道德层面的义务,当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时,不应简单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并非原告主张的1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表案例四:涉及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提炼】


上诉人赵某主张,一审法院对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错误。赵某认为,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有效,因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赵某提出,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取得案涉房产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居住的事实,因此,案涉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此外,赵某还主张,被上诉人胡某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应归其所有,因为根据婚前协议,如果胡某背叛赵某,其所有财产都应归赵某所有。赵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胡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然而,由于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本案的裁判要旨主要关注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婚前财产的认定问题。法院首先明确了忠诚协议的性质,认为忠诚协议虽然体现了夫妻双方基于诚信原则的自愿约定,但其主要涉及情感道德范畴,法律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即使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忠时财产的归属,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其次,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法院指出,案涉房屋和车辆均为被上诉人胡某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财产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请求分割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


代表案例五:针对情侣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的裁判要旨主要涉及对忠诚协议性质的认定、继承权的确定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首先,法院认定涉案的赵金财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虽然表达了赵金财将财产遗赠给刘某的意愿,但由于缺乏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作为遗嘱对待。其次,法院认为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特别是在赵金财住院期间的照顾情况,因此刘某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此外,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的申请查询并处分了赵金财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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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夫妻双方可能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和忠诚的目的签订此类协议,但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持有谨慎态度。忠诚协议更多地被视为情感道德层面的承诺,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将忠诚协议作为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一方的过错情况,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签订忠诚协议时应明确其性质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并且切实可行。同时,夫妻双方应认识到忠诚协议并不能完全保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真正的婚姻忠诚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之上。在处理婚姻中的矛盾和问题时,夫妻双方应积极寻求健康、建设性的方法,而不是单纯依赖于一纸协议的约束。最后,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任何协议时都应以诚信、公平为原则,确保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平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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