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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丨专业研究

作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的重难点,虽然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仍然多种多样。本文结合各地相关司法判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简要梳理,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举债时,另一方在借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中签字,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王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80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爱云、王洪杰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该焦点问题,齐廷亮、李绳明与潍坊银行金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王爱云、王洪杰作为齐廷亮、李绳明的配偶,分别在其丈夫齐廷亮、李绳明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表明其二人对于齐廷亮、李绳明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明确认可,并确认为与其配偶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认定王爱云、王洪杰对齐廷亮、李绳明所签保证合同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人,由于齐廷亮、李绳明依据保证合同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爱云、王洪杰作为共同债务人也应分别与齐廷亮、李绳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对此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姜艳涛、刘兴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黑06民终100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看出,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仅仅是该条款列出的能够认定共同意思表示的二种具体形式。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夏立芹在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20日的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既表示其知晓借款事宜,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据此,二被上诉人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认知。因此,从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及兼顾交易效力与安全的角度来看,应当认定案涉债务系二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因出现了新证据,上诉人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在事后追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有多重认定标准。但是配偶对该债务单纯的知情能否认定为其对该笔债务的同意,或者说属不属于事后追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非举债方对该债务单纯的知情不能视为对债务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邹某与邹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湘06 民终 3047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一、本案借款人徐某于2019年2月、2019年5月分两次向邹某林借款,于2020年初因病离世。邹某虽对邹某林诉称的“邹某与徐某夫妻因买房找其借款”的借款理由不予认可,但邹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其二、邹某林在催讨借款过程中的录音资料证明,邹某对案涉借款认可并同意偿还。


其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规定,邹某事后还款的行为可视为事后追认夫妻共同债务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邹某、徐某夫妻共同债务,在徐某去世后应由邹某承担偿还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于春玲、国家开发银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终1027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于春玲应否依据《保证合同》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国开行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于春玲承担保证责任,应证明于春玲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国开行提供了于春玲签名的《保证合同》,但经鉴定该《保证合同》上于春玲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故依据《保证合同》不能认定于春玲作出了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于春玲申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出具存款证明书用作“资产证明”,但其具体用途并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于春玲本人将该存款证明书交给国开行,据此无法得出于春玲作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结论。



   

许丽卡、张志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072号


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系陈波以其个人名义向许丽卡所借,许丽卡与陈波、中瑞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记载的借款人为陈波,张志红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张志红虽然为中瑞公司的股东,但许丽卡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张志红在事后对案涉债务予以追认的直接证据,中瑞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签订《还款协议》并不能推定张志红作出了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或对债务予以追认。




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魏景宏、黄黎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7785号


原审法院判决魏某宏应当与黄某菁共同偿还借款,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黄某菁向黄某芬借款发生在黄某菁与魏某宏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仅有黄某菁的签名。原审判决作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黄某芬提供的黄某菁、王春华的银行流水,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泉州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泉州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购买店面、支付购房款等,且2013年7月5日的12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魏某宏的账户,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债权人黄某芬完成了关于案涉借款系用于魏某宏、黄某菁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魏某宏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正确。魏某宏关于案涉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魏某宏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此类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认定路径: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均可认定为共同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


   

戴某敏与魏某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鄂13民终2328号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3万元借款是否属于魏某顺、汪某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案涉借款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发生在魏某顺、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戴某敏与汪某2023年3月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汪某对于魏某顺向戴某敏借款3万元知情,并对戴某敏作出了愿意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虽然汪某没有在欠条上字,但其事后追认的行为同样会产生共同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最后,戴某敏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记录等证据证明随州市曾都区八佰伴美容美发店铺由魏某顺、汪某夫妻共同经营。故本院认为,案涉债务是魏某顺、汪某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欧名星与孙丽萍、欧惠娟、彭亚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湘11民终484号


本院认为,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辩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罗小琴、欧名星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评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审查本案与关联案件的借款用途,可以认定,案涉借款主要用于罗小琴的经营行为(含对外投资)、投资性消费以及家庭日常消费,因罗小琴去世前,罗小琴和欧名星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小琴通过投资性消费购置的资产,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因此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理解,应当以家庭共同利益为标准,即家庭或夫妻是否共享经营收益。在罗小琴与欧名星长期而稳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以罗小琴名义从事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或已物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从而使家庭从经营收益中获利,符合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同时审查关联案件,部分借款的转入、还款的转出通过欧名星本人的账户,罗小琴去世后,欧名星也偿还了部分债务,以上行为视为欧名星对该部分借款的认可,符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案涉债务宜认定为罗小琴、欧名星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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