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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留抵退税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专业领域分享浏览:2589次举报

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妨害了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精准落地。依法有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威慑抑制骗取留抵退税动机,乃当务之急。因系新出现的涉税违法类型,《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并无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亦无“骗取留抵退税罪”之具体罪名。在税法尚未作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拓展适用相关法律规范,以明晰法律责任,制裁不法行为。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两百余件案例来看,骗取留底退税的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申请留抵退税;其二,取得虚开进项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申请留抵退税。当事人骗取留抵退税时,其方式方法多数会涉及虚开专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一、采取隐匿销售收入虚增留抵税额方式实施的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依法追回骗取资金并处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属于财政资金,应当予以追回,同时进行法律制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税务部门依法对可能涉及的偷税行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若隐匿收入的行为导致偷税,则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税务部门依法对可能涉及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进行罚款。若某些情况下隐匿收入的行为并未造成偷税而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法律责任


1. 涉嫌诈骗罪。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增进项税额的方式虚增留抵税额,进而申请骗取留抵退税款,实质为诈骗国家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涉嫌逃税罪。为骗取留抵退税款,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采取虚开进项发票方式实施的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相较于隐匿销售收入方式骗取留抵退税,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骗取留抵退税,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不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关于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偷(逃)税的法律责任不再赘述,以下为虚开进项发票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为骗税目的虚开进项发票,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骗取的税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骗取额退税巨大”。


以上为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涉及的诸多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骗取留抵退税结果的完成可能涉及多个行为,既可能前置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也可能兼有偷税、虚开发票的行为,还有可能单一或并存消极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行为。在具体适用处罚性法律规范时,需要遵循<行政处罚法>有关罚款的法律原则。如“一事不再罚”、“法条竞合择重罚款”、“罚款折抵罚构成金”、“罚金不在罚款”等。在同时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其中的两种以上犯罪时,一般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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