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人物关系如下:
原告:马先生
被告;尚先生、胡女士、B公司
注:
1)双方股权转让是以A公司为履行标的
2)尚先生转让后为A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同时为B公司最大股东。
3)张龙刚律师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之一
案件事实如下:
19年1月,尚先生、胡女士、马先生共同签订就A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尚先生将其持有的10%股权、胡女士将其持有的35%股权转让给马先士,股权转让价款大约200w左右。
19年1月至3月期间,马先生如约转账200w左右股权价款至尚先生及胡女士方,同时A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9年12月,尚先生成立B公司,为其最大股东,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马先生现以(1、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2、尚先生在经营管理中多次以私人账户收取A公司业务款。3、自2020年起,马先生多次要求三被告告知经营状况,但三被告从未提供 4、三被告的行为已造成马先生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张龙刚律师与另一位代理律师主张:1、马先生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但马先生关于合同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2、尚先生和胡女士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违规经营行为,虽然A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良,但没有重大的损失,三被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3、对于马先生第1项诉讼请求,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股权转让已办理变更登记。
最终判定:
驳回原告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马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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