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靖仪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4)粤XX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X,男,住址河南省XX县。
被告:李XX,男,户籍地河北省XX市。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情况:
无书面借款凭证,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事实。
有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款。
法院判决理由:
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
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李贻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