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
“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也包括各类单位,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造成儿童伤害”是指猥亵行为造成儿童身体或精神伤害后果的;
“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导致儿童自杀、严重残疾等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主要是指采取侵入身体等猥亵方式,以及猥亵过程中伴随对儿童进行摧残、凌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