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抚养权案例,吴某(女)与蔡某(男)婚后生育儿子蔡小某。儿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即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蔡小某的抚养权归父亲蔡某所有。在儿子一周岁前,由吴某负责照顾;一周岁后交还给蔡某抚养。现该长沙抚养权案中儿子即将年满一周岁,吴某找到长沙离婚律师团队,希望律师帮助其要回儿子的抚养权。长沙离婚律师接受了吴某的委托,经过周密分析和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吴某赢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后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长沙抚养权案中儿子出生以后一直由吴某抚养,且父亲蔡某在儿子一周岁后仍未实际抚养儿子,再综合考虑了吴某的生育能力,最终判决吴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并酌情判定蔡某需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后,蔡某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般情况下,长沙抚养权案中若抚养子女一方(或双方)的抚养条件距离双方离婚、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时候无发生重大变化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的。但该长沙抚养权案中,吴某与蔡某的抚养情况、抚养条件虽无发生重大变化,但由于儿子是一直与吴某生活,年龄尚幼,对母亲依赖较强,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支持吴某的诉求。因此,对于变更抚养纠纷的案件,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子女利益,并会结合离婚案中父母双方的一个对孩子抚养的能力和条件来做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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