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葛某多次向俞某借款,并且是由姜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到期后,葛某、姜某一直不还钱,于是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和姜某归还借款本息。
姜某知道后,因为自己和妻子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于是在俞某起诉到法院的那一天去补办了结婚证,并在第二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所有的财产都归范某所有。俞某知道这件事情后立马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离婚协议的分割是无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姜某夫妻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试图通过离婚来转移自己的财产,造成债权人的损害,以此逃避自己的担保责任,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对诚实原则的滥用。
于是,法院认定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俞某与葛某、姜某的的借款案件,法院认为姜某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行为,故意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为了逃避债务,以此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所以一旦知道存在这种行为,债权人可以立即申请确认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