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婚家案例,孙某与陈某自愿结婚,其中陈某与其前夫有一个2岁的孩子陈某乙,婚后陈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乙随陈某、孙某共同生活在长沙市,随后孙某与陈某协议离婚,二人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了:“一、该长沙婚家案中陈某与前夫的孩子陈某乙由陈某抚养直至工作,孙某不承担其他费用;二、该长沙婚家案中陈某和陈某乙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男方住户口所在地......”后孙某与他人再婚。2016年5月3日孙某死亡,其名下有一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该长沙婚家案中在继承孙某遗产时,关于陈某乙是否应继承孙某遗产,各法定继承人产生争议。
该长沙婚家案中陈某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孙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长沙婚家案中,如果继父母对受其继子女明确表示了不继续抚养的,则认为双方的关系自此协议解除。那么当继父母去世之后,该继子女将不能以“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理由,主张对其遗产进行一个法定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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