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多数担保人的意愿与自由、公平等价值。(一)尊重最大多数担保人的意愿契合意思自治原则。与通行见解不同,只要认同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指消极尊重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还包括在合同约定阙如或不明时,积极设置契合最大多数当事人意愿之规定,肯定说作为最大多数担保人之所愿,就契合而非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但肯定说在契合意思自治原则之时,通常并不妨碍其他少数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不同意愿。(二)尊重最大多数担保人的意愿无关乎公平价值。公平与否的判断,更适合交由权威而非理性完成。有研究坦陈,“单纯地依赖公平原则立论,说服力存疑”,但其又认为,若考虑“系列交易、整体安排”,(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否定说“更具说服力”。首先,该研究存在定义误区,公平的定义固可见仁见智,但并非没有边界;其次,该研究存在夹杂于公平论证中的其他非价值判断,尤其是逻辑推演与事实判断的误区。在定义方面,“系列交易、整体安排”并非独立价值,而是特定担保人A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利益总和之载体,对应于特定“公平观”。抛开定义不论,即使该公平观成立,鉴于非价值判断的误区,否定说也未必比肯定说更“公平”或更能保障相关主体之利益。
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争见于所有担保,实为任意性规定之设计问题,要义在于模拟最大多数担保人之(潜在)意愿。基于经济理性人假设,最大多数担保人之意愿是以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肯定说作为任意性规定。肯定说可避免否定说之投机行为,对担保人意味着较低的经济代价。尊重最大多数担保人之意愿而以肯定说为任意性规定,契合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一方面,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下,担保人均可另行约定,实现意思自治。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争无关乎公平,亦无关乎信赖、道德风险等价值论证。另一方面,在肯定说之下,按事前比例分担,是最有效率的内部追偿权计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