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在于扶养人和遗赠人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先履行的扶养人面临无法获得遗赠财产的风险。应认为先履行的扶养人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以双务合同为前提。而双务合同是指,两方都对对方负有给付义务,且两项给付义务存在牵连性,而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特征,故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双务合同。对于扶养人而言,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界定为有偿合同。所以说,扶养人可以主张由于显失公平而撤销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扶养人可以准用买卖规则向继承人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在遗赠扶养协议成立以后,遗赠人对遗赠标的物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
遗赠人生前处分遗赠财产的行为妨碍了扶养人遗赠请求权的实现,破坏了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此时扶养人可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协议。不仅如此,依约履行的扶养人还可以请求遗赠人返还扶养费用。
遗赠抚养协议中,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负有抚养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获得遗赠人遗赠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错位。这种错位性使扶养人在遗赠人去世后面临可能无法取得遗赠财产的风险。但是遗赠抚养协议并非双务合同,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为了保护扶养人,一方面应当规定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第三人负有补充性的返还义务,另一方面可参照委托合同规则,承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此外,扶养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条款的设计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