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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一、案例分析

    西门庆与李瓶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又开了一间药材铺,名曰“西门李”。西门庆在清河县开了好几家药材铺,哪有时间经营“西门李”,而且西门庆对做生意一窍不通,只好由妻子李瓶儿经营。李瓶儿把每月经营所得都放进了自己的小金库,而后对西门庆谎称“西门李”没有赚钱,渐渐二人对此事产生了矛盾。西门庆到法院对李瓶儿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分割,要求李瓶儿对于“西门李”的收入按时交给自己。那么法院将怎样判决呢?

    本案中,药铺“西门李”在二人婚后设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瓶儿将药铺经营所得财产挪入自己的小金库之中,属于法条规定中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因此,西门庆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律解析

    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的存续基础是夫妻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以离婚作为前提,如果不离婚,是不能提出共同财产分割的。此次,《民法典》在编撰中吸纳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持续保留男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划分共同财产的制度。它确立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符合一定条件,一方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而可以在婚内直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在适用该制度时,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应当允许分割。因此,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也严格按照了该制度的字面含义,避免扩大适用范围。

    该制度及时保护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当出现相关法条规定的情形时,离婚请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方式,但是离婚需要双方的合意,诉讼离婚要经过一段时间,且最终能否准许也不确定,故在此期间无法阻止夫妻一方的上述行为,更有甚者反而更加刺激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因此,合理运用该制度,能够起到了及时保护夫妻财产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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