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应该成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武器和保障吗?
的确是这样的,我国法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而设置了许多具体制度,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正常流程是先由法院调和,调和不成的才调离的调解程序,为了维持婚姻稳定设置看婚姻冷静期制度等等,但这些都是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而与此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如果能够遵循道德自觉履行当然值得鼓励,但是一方不愿意履行,我们的法律也不会加以惩罚。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合法权利不一定就能够保证每个人幸福生活的权利。其元婴就是现代法律经过不断地发展,各种规定已经开始条分缕析,不断细化,而生活幸福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种思想观;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要依靠自己,用自己的努力结合法律,填补法律留下的“空格”,去寻求自己的美好幸福。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当事人都有着较高学历。随着当代学科的高度分化,高学历往往意味着在占有资源、获取财富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并不能代表综合素养、生活能力方面也具有优势。这两种优势可以互补,但终究不能代换。面对婚姻和家庭,除了努力创造财富,更需用心用情去滋养。试图以物质条文制约来不断地换取生活的幸福、婚姻的稳定,那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律也不会加以保证。
这也提醒我们,校园内的通识教育需要切实加强,普法工作也需逐步深入到理念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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