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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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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保证书,离婚的无效文(一)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白女士是博士后出身,手里有家属北京落户的指标,为此,她与丈夫胡先生签订了婚前的一份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北京以后如果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之后夫妻二人的婚姻感情破裂,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最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是对于这份协议法院表示不支持,认定其无效。      

诚信原则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有所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而由于混一属于身份关系的一种,在民法典相关条文中对协议的相关问题有具体的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二人婚前约定的相关赔偿,就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与条文。 
为什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支持这份协议的赔偿约定?公平吗?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从这个案件来看,如果法院支持这个赔偿有效,那么就必然制约着协议一方的离婚自由跳过来看,就算一方因为赔偿规定而不愿意离婚,那也不是他本人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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