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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咨询:关于夫妻婚内房产如何归属?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5人看过

 

婚后以不同出资方式进行购买,并且所登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各有不同的情形下,今天武汉离婚律师就夫妻婚内房产如何归属问题来为大家详细分析。

 

情形一、婚后婚前全额购买个人财产,房屋产权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归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的工资、婚前的存款,其产生的法定孳息及婚前进行的投资、婚后才产生的收益等等。

 

情形二、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贷部分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司法实践中,该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房产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情形三、在结婚之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

如果一方是全款出资的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如果严格按照物权公示原则,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应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第二种观点,房屋是用出资方的婚前财产进行购买,其为实际购买人,故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可以视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且在婚后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种观点,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另一方没有权利得到现在房价的一半,而只得到了房产价值的一半。

但如果一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产一般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武汉离婚律师的分析可以知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果财产是共同财产,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房地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被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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