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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23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原《婚姻法》中相关法条相比,增加“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其余基本未作变化。该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协议分割;一种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不动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基本养老金的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夫妻在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是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上述规定法理基础为,由于合伙企业所具有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的成立和维持主要基于人的联合,因此,在对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是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分割。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7)离婚时军人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对于离婚的时候军人还没有复员的,因军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故其配偶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军人一方支付费用,但军人配偶享有期待权,可在军人真正退役之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军人一方要求得到这笔费用中其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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