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前因后果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180人看过


最近 接到 客户 咨询 被人 起诉 法院 当被告,近期 将要 开庭 

原告 起诉状 中的诉求 

原告 第三人 形成 合作 合意 ,后根据 第三人 授意 ,将合作 打入 第三人 指定 的被告的账户 ,后原告 发现 被告并未 将该款项 第三人 ,遂将被告诉 法院 要求 被告返还 投资 款项 案由 不当得利 纠纷 

客户 反馈 情况 是:

大约 几个月前,客户 公司 老板 找到 他,说用他的卡过账 一笔 钱,后来 他的卡上就收到了一笔 款。 

款项 收到 后,他经老板 授意 部分 款项 转给 另外 一个人 ,又将部分 款项 提取 现金 直接 交给 老板  

后来 客户 被起诉 后,查询 给他 转款 的人是原告 

另外 除了 转款 记录 之外 现在 客户 手中 没有 任何 其他 证据 对于 老板 为何 要用他的卡转账 转账 用途 是什么 不得而知 

那么 对于 原告 诉讼请求 ,被告有无 应对 方案 

法律 思路 初探 

不当得利 纠纷 认定 重点 在于 五方面 原告 是否 损失 ,被告是否 获益 两者之间 是否 因果关系 ,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是否 存在 法律依据 以及 案件 是否 归属 其他 法律关系  

本案 而言 

第一 原告 是否 损失  

显然 原告 存在 损失 这里 损失 指的是客观 上的财产 减少 灭失 而非 实际意义 上的损害  

原告 自己 账户 转款 给被告,原告 账户 财产 减少 那么 原告 损失 构成 

第二 ,被告是否 获益  

被告收到 原告 款项 存在 获益 但是 代表 被告真正 获益  

此时 ,被告是否 证明 已经 款项 转给 第三人 或者 用于 原告 所说 投资项目 非常 重要 可以 证明 情况 下,就不能 认定 为被告获益 

第三 两者之间 是否 存在 因果关系  

这里 因果关系 原告 损失 与被告的获益 之间 是否 存在 联系  

本案 中,原告 财产 减少 基于 其向被告转账 ,被告财产 增加 源自 原告 向其转账 ,故二者之间 存在 因果关系 

第四 ,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是否 存在 法律依据  

首先 对于 被告是否 占有 该笔 款项 ,在原告 已经 提交 转账记录 情况 下,被告应对 占有 该笔 款项 举证 参照 上文第二项 证明 自己 是否 获益  

其次 ,在被告无法证明 没有 占有 案涉款项 时,应对 占有 款项 享有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本案 情况 恰恰 是,即便 被告不能 证明 占有 案涉款项 但是 被告可以 占有 款项 存在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因为 原告 第三人 达成一致 授意 被告接收 原告 款项 原告 认可 并向被告转款 ,被告系案涉款项 代收 人,故占有 该笔 款项 存在 法律依据 

第五 案件 是否 归属 其他 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 只有 穷尽 其他 法律关系 情况 下,才可适用 不当得利 纠纷案 进行 起诉  

原告 起诉状 可以 了解 到,其与第三人 之间 存在 某种 合作 法律关系 ,而案涉款项 合作 出资 款,被告在本案 中的法律关系 地位 系经第三人 指定 合作 款的代收 人。 

法律关系 角度看 本案 应系原告 第三人 之间 合伙 纠纷 其他 形式 合同纠纷 ,将被告列为 第三人  

即便 单独 起诉 被告,也应以 被告作为 代收 人,以委托 合同纠纷 案由 提起 诉讼 而非 不当得利 

另外 本案 中,有一点特殊 情况 一般 不当得利 案件 可能 存在 不同  

一般 不当得利 案件 通常 占有 款项 一方 需要 证明 占有 款项 有法可依  

但是 本案 中,因为 原告 认可 款项 由被告代收 因此 原告 应就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没有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被告无需 进行 举证 

综上 原告 起诉 不当得利 存在 较大 法律风险 ,被告在法律 层面 存在 驳回 原告 诉讼请求 可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