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接到 某客户 咨询 ,被人 起诉 至法院 当被告,近期 将要 开庭 。
原告 在起诉状 中的诉求 :
原告 与第三人 形成 合作 合意 ,后根据 第三人 的授意 ,将合作 款打入 了第三人 指定 的被告的账户 ,后原告 发现 被告并未 将该款项 给第三人 ,遂将被告诉 至法院 ,要求 被告返还 投资 款项 ,案由 为不当得利 纠纷 。
客户 反馈 的情况 是:
大约 几个月前,客户 公司 的老板 找到 他,说用他的卡过账 一笔 钱,后来 他的卡上就收到了一笔 款。
款项 收到 后,他经老板 授意 将部分 款项 转给 了另外 一个人 ,又将部分 款项 提取 现金 ,直接 交给 了老板 。
后来 客户 被起诉 后,查询 到给他 转款 的人是原告 。
另外 ,除了 转款 记录 之外 ,现在 客户 手中 没有 任何 其他 证据 ,对于 老板 为何 要用他的卡转账 ,转账 用途 是什么 ,不得而知 。
那么 ,对于 原告 的诉讼请求 ,被告有无 应对 方案 ?
法律 思路 初探 :
不当得利 纠纷 的认定 重点 在于 五方面 :原告 是否 有损失 ,被告是否 获益 ,两者之间 是否 有因果关系 ,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是否 存在 法律依据 ,以及 案件 是否 归属 其他 法律关系 。
就本案 而言 :
第一 ,原告 是否 有损失 。
显然 原告 存在 损失 ,这里 的损失 指的是客观 上的财产 减少 或灭失 ,而非 实际意义 上的损害 。
原告 从自己 的账户 中转款 给被告,原告 的账户 中财产 减少 ,那么 原告 的损失 即构成 。
第二 ,被告是否 获益 。
被告收到 原告 款项 时存在 获益 ,但是 不代表 被告真正 获益 。
此时 ,被告是否 证明 已经 将款项 转给 第三人 或者 用于 了原告 所说 的投资项目 就非常 重要 ,可以 证明 的情况 下,就不能 认定 为被告获益 。
第三 ,两者之间 是否 存在 因果关系 。
这里 的因果关系 指原告 的损失 与被告的获益 之间 是否 存在 联系 。
本案 中,原告 的财产 减少 是基于 其向被告转账 ,被告财产 增加 也源自 于原告 向其转账 ,故二者之间 存在 因果关系 。
第四 ,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是否 存在 法律依据 。
首先 对于 被告是否 占有 了该笔 款项 ,在原告 已经 提交 转账记录 的情况 下,被告应对 没占有 该笔 款项 举证 ,参照 上文第二项 证明 自己 是否 获益 。
其次 ,在被告无法证明 没有 占有 案涉款项 时,应对 占有 款项 享有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
而本案 的情况 恰恰 是,即便 被告不能 证明 没占有 案涉款项 ,但是 被告可以 对占有 款项 存在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
因为 原告 与第三人 达成一致 ,授意 被告接收 原告 的款项 ,原告 认可 并向被告转款 ,被告系案涉款项 的代收 人,故占有 该笔 款项 存在 法律依据 。
第五 ,案件 是否 归属 其他 法律关系 。
一般来说 ,只有 穷尽 了其他 法律关系 的情况 下,才可适用 不当得利 纠纷案 由进行 起诉 。
从原告 的起诉状 中可以 了解 到,其与第三人 之间 存在 某种 合作 法律关系 ,而案涉款项 系合作 的出资 款,被告在本案 中的法律关系 地位 系经第三人 指定 的合作 款的代收 人。
从法律关系 角度看 ,本案 应系原告 与第三人 之间 的合伙 纠纷 或其他 形式 的合同纠纷 ,将被告列为 第三人 。
即便 单独 起诉 被告,也应以 被告作为 代收 人,以委托 合同纠纷 为案由 提起 诉讼 ,而非 不当得利 。
另外 在本案 中,有一点特殊 的情况 与一般 不当得利 案件 可能 存在 不同 。
一般 的不当得利 案件 通常 占有 款项 的一方 需要 证明 占有 款项 有法可依 。
但是 本案 中,因为 原告 认可 款项 由被告代收 ,因此 原告 应就被告占有 该笔 款项 没有 法律依据 进行 举证 ,被告无需 再进行 举证 。
综上 ,原告 起诉 不当得利 存在 较大 法律风险 ,被告在法律 层面 存在 驳回 原告 诉讼请求 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