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田某与秦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田。但是由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秦某遭受了田某及其家人的恶劣对待,自2012年其秦某精神开始不稳定。2017年秦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同年10月,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田某在2019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秦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该长沙离婚案中两次庭审秦某都未到庭,田某也均未提及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0年秦某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医院依然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仍需长期治疗,该长沙离婚案中秦某为救济自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田某应当支付其损害赔偿款、经济帮助共2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遗弃配偶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本长沙离婚案,婚姻期间秦某被诊治为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作为配偶的田某对此应是知悉的,本应及时带秦某就医诊疗,给予秦某扶持与帮助。但田某却在2017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两次离婚诉讼时,田某都没有如实向法院说明秦某的真实精神状况,想要通过离婚判决来达到不扶养配偶的目的,其对于离婚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该长沙离婚案中秦某通过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田某应给予秦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最终法院根据该长沙离婚案中秦某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身体状况,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长沙离婚律师:1.夫妻双方都互负扶养义务,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无法自理时,另一方应当予以扶持和照顾。
2.离婚经济帮助以离婚为前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衡量,并且主张经济帮助一方在离婚时就已经出现了生活困难的情况,而非离婚后才开始生活困难。
3.就离婚而言,长沙离婚案中应该是根据本人的经济情况,来确定一方是否是陷于生活困难就行。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有离婚方面的疑问可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