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财产案例小明2015年1月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每月等额还款3000元(包括本金+利息)。2018年1月小丽和小明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小丽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小明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小明和小丽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却有了争议。
该长沙离婚财产案中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是自己一人名字,婚后所有贷款都是我个人还的,小丽一分房贷都没有还过,可以说她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房子和小丽没有关系;该长沙离婚财产案中小丽认为:自己虽然是全职太太,对房子没有贡献,但是小明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小明应向我补偿一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该长沙离婚财产案中小丽要想取得小明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需得: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有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4)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
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我们一一对照,该长沙离婚财产案中小明和小丽所争议的房产,是小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50万,婚后小明的工资奖金还贷及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所以小丽离婚时应该获得补偿。
长沙离婚律师:婚后女性最好经济能独立,能共同参与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这样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如果是全职太太,要知晓或收集家里房贷的还贷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要等上了法庭,一问三不知。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上述判决的。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离婚的时候有财产纠纷的话可与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