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张男与李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长子,2016年生次子。婚后以性格不合为由,先后于2018年、2020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男离婚。后长沙离婚诉讼中,张男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两子均归张男抚养,李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多次进行调解未有效果,后法院作出判决,准许离婚,长子归张男,次子归李女,张男不服判决,但未上诉。该长沙离婚案中两个孩子一直都是由张男的父母在进行照顾,该长沙离婚案的判决生效只后,男方以及其家长都不同意将孩子交由李女进行抚养。李女无奈之下,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主办法官鉴于案件执行标的系行为,侧重做被执行人张男的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履行。但是张男以李女从未抚养次子为由,拒不履行。为此执行团队合议,决定强制拘传被执行人张男。面临强制执行的一个压力,张男表示同意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该长沙离婚案中达成了婚生次子由张男直接抚养;婚生长子由李女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的和解协议。
以前法院的强制执行仅限于钱物这些,那些没有给付内容的“行为”,执行起来难度就大了。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及这类“行为”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难以执行的“行为”,包括上述案件中要求离婚一方的孩子抚养权。法院的一次执行不可能达到永久的效果,因此,它更多地需要公民自我道德的约束。子女抚养权,是每个离异父母必须正确面对的。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可与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