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注】:新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将原第一款中的“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转贷的”;
2、将原第二款中的“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转贷的”;
3、增加了一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笔者认为,新司法解释虽然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却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良性发展,保障了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