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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作者:温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7次举报

一、《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条解读:

    1、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的前提是:(1)、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能完全向债权人进行清偿;(2)、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发生在负担债务之后;(3)、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使得其目标财产不足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对外进行转让;(5)、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会给不特定的债权人造成损失。

    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障碍:(1)债务人在转让财产时,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不会因为转让行为增加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风险;(2)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发生在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3)债务人以合理的的市场价格对外进行转让;(4)受让人对债务人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知情,善意。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温淮律师,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银川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