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抗效力:交付+登记,所有权转让且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已经向买受人交付特殊动产,但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对抗查封的一般债权人的条件:
(1)查封前买受人与出卖人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查封前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交付;
(3)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