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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姓名权(或名称权)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无效认定

发布者:殷凯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 |824人看过

一、法律索源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律师随谈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均享有姓名权(或名称权)。对姓名权的保护要求姓名(或名称)应与该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并达到相关公众可以以此指代该自然人的地步。如果是笔名、译名、译名等特定名称的,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这是因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对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侵害主要原因在于该姓名(或名称)所附着的商业价值,姓名权(或名称权)实质上被作为一种商品化权益来保护。

不论是金龟子案(侵权人注册金龟子商标,刘纯燕提出无效宣告),还是杨幂案、“创头条”案等,均系第三人恶意抢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后经商评委认定均被宣告无效。

三、法律建议

对于享有姓名权(或名称权)的当事人来说,当发现第三人未经授权擅自抢注你的姓名(或名称),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者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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