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发包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且工程也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如何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成为案件争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虽明确了欠付工程款起息点的计算方法,但未明确交付的行为及性质。案涉工程争议双方在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及履行相应的交付手续时,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作为交付行为的发生,该时间可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企业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标的额较大,工程结算时间较长,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数额往往也较大。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也没有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则可以按照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本条规定是法院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及工程交付时间不确定时的司法实践处理,但作为承包人,按照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计算起息点明显不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并且在工程完工后做好交接手续,即使发包人不配合,承包人也可以采取公证等形式固定工程交接事实,以减少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