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青松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8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云阳县XX39-×-×××和52-×-×××房屋装修工程,雇请原告为其提供现浇劳务,双方于2021年10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8000元未支付,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周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碧桂园39-×-×××和52-×-×××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现浇劳务。原告与案外人许XX、马XX等人一起进行现浇浇筑。完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的劳务工资共计288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款单》,载明“单位或姓名:碧桂园39-×-×××和碧桂园52-×-×××,领款事由:打板欠,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出纳:周兵,领款人:刘XX”。在出具欠款单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单载明的劳务工资。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刘XX碧桂园39栋和52栋现浇钱28000元,周兵(欠)”。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
另查明,欠条中载明的28000元工资系原告刘XX及案外人许XX、马XX等人的劳务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单原件、欠条原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XX雇请原告刘XX及案外人许XX、马XX为其承包装修工程进行现浇浇筑装修,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周XX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和欠条载明欠原告刘XX现浇工资28000元,虽然欠条中被告的签名系“周兵”而非周XX,但欠款单和欠条中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周XX一致,且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其也认可拖欠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周兵与本案被告周XX系同一人。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周XX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完成了现浇的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工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28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劳务工资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