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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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劳务工资28000元

发布者:李青松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8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云阳县XX39-×-×××和52-×-×××房屋装修工程,雇请原告为其提供现浇劳务,双方于2021年10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8000元未支付,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周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碧桂园39-×-×××和52-×-×××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现浇劳务。原告与案外人许XX、马XX等人一起进行现浇浇筑。完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的劳务工资共计288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款单》,载明“单位或姓名:碧桂园39-×-×××和碧桂园52-×-×××,领款事由:打板欠,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出纳:周兵,领款人:刘XX”。在出具欠款单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单载明的劳务工资。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刘XX碧桂园39栋和52栋现浇钱28000元,周兵(欠)”。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

另查明,欠条中载明的28000元工资系原告刘XX及案外人许XX、马XX等人的劳务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单原件、欠条原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XX雇请原告刘XX及案外人许XX、马XX为其承包装修工程进行现浇浇筑装修,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周XX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和欠条载明欠原告刘XX现浇工资28000元,虽然欠条中被告的签名系“周兵”而非周XX,但欠款单和欠条中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周XX一致,且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其也认可拖欠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周兵与本案被告周XX系同一人。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周XX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完成了现浇的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工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28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劳务工资28000元。

李青松律师,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系,信奉专业之上,法律为本。在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工伤保险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45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