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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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原告要回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李青松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短期资金困难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需求,经协商一致,双方约定出借本金为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天,利息为3万元。被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一次性归还本息13万元。为此双方通过“XX借条”手机APP签订了电子借条(备注:1.借条上还款时间由于笔误写成了2023年;2.为了书写方便,双方将3万元的利息也约定为本金)。借条出具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十万元。后还款期限届至,但被告却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在约定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双方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过高,原告自动将标准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如今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电子借条、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包含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XX电子借条APP等内容)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短期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微信将借款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时间等协商一致,双方约定出借本金为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天,2022年2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归还原告130000.00元。为此双方通过“XX借条”手机APP签订了两份电子《个人借条》,第一份借条约定:“为其他事由,本人向王X(身份证XXX)借取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利率0%,自2022年2月22日出借,需在2023年2月25日归还。还款方式为:2023年2月25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本借条自王X向王XX支付借款本金时生效,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本借条纠纷由出借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立此为据。出借人王X签名,借款人王XX签名,身份证XXX,手机号188XXXX0959。”第二份借条约定:“为购买房屋,本人向王X(身份证XXX借取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利率0%,自2022年2月22日出借,需在2023年2月25日归还。还款方式为:2023年2月25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本借条自王X向王XX支付借款本金时生效,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本借条纠纷由出借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立此为据。出借人王X签名,借款人王XX签名,身份证XXX,手机号188XXXX0959。”签订二份借条后,原告王X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王XX转账各50000.00元,共计100000.00元。2022年2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借款,被告王XX并未提出异议,2022年2月27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王XX承诺1-2天内返还原告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且原告对本案借款资金来源、交付情况、借款用途等均能作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对返还借款时间进行重新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对于利息的计算,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逾期利息应从2022年3月1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四十三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3月1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青松律师,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系,信奉专业之上,法律为本。在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工伤保险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45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