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员工在贵司工作时间超过十年,贵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以合同期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职工从2004年1月1日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这个期间满10年,应当从2014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话,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按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这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是说员工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起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没有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那么之后不能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另一方面,贵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008年之后的赔偿金为:12500元×12×2。2004年到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为,2008年以前平均工资×4×2。
所以目前建议你们协商处理,如果对方同意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的话,可以同意,并签订相关手续,防止以后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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