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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没商量,酒驾“触网”领实刑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1人看过


王集一男子缓刑期内又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撤销缓刑,与原犯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基本案情:

   1966年出生的张某是泗阳县王集镇人,2016年11月曾因无证驾驶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2017年3月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内的张某本该反思己过、谨言慎行,却仍不知自律、目无法纪,漠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2017年9月中午,张某与刘某、陈某等人把酒言欢后,径直拉着刘某驾驶一辆板车前去干活,在王集镇窑厂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车辆避让刘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对方报警称“有人酒后打人”。张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酒气冲天,后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系醉酒驾驶。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对犯罪分子而言,缓刑考验期是一次弥足珍贵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官在此告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反省,切莫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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