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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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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致死谁之过?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34人看过

作者:张二如 

滕某与被告王某系非法同居关系。2018年1月25日晚,滕某和被告王某在被告王某家客厅喝酒。2018年1月26日凌晨,被告王某发现滕某已死亡,后报警。2018年1月26日7时30分,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笔录载明:由北屋大门进入一楼客厅,客厅内中间地面见一床被子,揭开被子见一具女尸,尸体下方地面上铺放一条被胎。尸体头朝南,面朝上,双手呈半握状置于身体两侧。2018年2月7日,公安机关出具了检验报告一份,报告载明:送检的滕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送检的滕某心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2018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作出鉴定书,分析认为死者滕某符合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滕某亲属与被告王某双方因对滕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和滕某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的关系比一般人更为亲密,对对方的行为习惯更为了解,注意义务更高。被告王某和滕某在一起共同饮酒,其在明知滕某喝了比平时更多酒的情况下独自去睡觉,其没有对滕某尽到提醒、劝诫、照顾义务,被告王某对滕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被告王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书来看,滕某的死亡与饮酒也存在因果关系。滕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对喝酒可能造成的自身损害应该有预见,滕某饮酒过量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某对滕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因滕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9672.3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王某对滕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滕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其对饮酒过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本人因饮酒过量致死,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与滕某共同居住的成年人,其对滕某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的,其明知滕某饮酒过量而进行不劝阻,更未对其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滕某饮酒过量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王某应对滕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本案被告王某承担滕某全部损失的30%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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