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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向保险公司及物流公司索赔各项费用

发布者:宋会会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本律师为原告刘X的代理律师。

被告张X、XX公司、中国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案件背景

原告刘X诉称,2020年9月26日21时15分许,原告丈夫周XX驾驶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222KM附近时,追尾前方张X驾驶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又冲下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致鲁Q×××××重型货车乘车人刘X受伤,两车及高速护栏受损。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张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XX负同等责任,刘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发伤,伤情特别严重,总计住院263天。豫N×××××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商丘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22794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223天=11150元、误工费每天145.48元*223天=32442.04元、护理费每天80元*223天=17840元、交通费6000元,合计295377.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周XX为夫妻关系,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郯城县城区文化路12号15幢2单元401室。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郯城县XX公司,但实际车主为周XX,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限额100000元。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商丘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2020年9月26日21时15分许,周XX驾驶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222KM附近时,追尾前方张X驾驶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又冲下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致鲁Q×××××重型货车乘车人刘X受伤,两车及高速护栏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XX负同等责任,刘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多发软组织撕脱伤、左肱骨外髁骨折、右腓骨骨折伴骨缺损、右足多发趾骨骨折、四肢皮肤软组织缺损(套脱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头部外伤等,并行多项手术治疗及内固定术,至2020年11月2日先行结算,总计住院40天,产生医疗费265294.80元。

2021年1月14日,原告刘X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先期住院40天(截至2020年11月2日)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62337.74元。2021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21)苏031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7594.8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刘X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4647.40元,共计152242.20元;二、驳回原告刘X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1月2日之后,原告继续住院治疗,至2021年6月16日出院,总计住院223天,产生医疗费227945.24元。2021年11月23日,原告刘X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后期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95377.28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6日,中国XX公司已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材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调解协议书、车上人员险理赔清单及付款凭证、(2021)苏031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1)苏031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对案件事实、承担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比例以及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均已作出明确认定,本案的审理仍应以此作为依据。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商丘XX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227945.24元,有住院病案材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但中国XX公司已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100000元,应予以扣除,故本院确认其医疗费为127945.24元。2、原告主张按照每天50元计算住院223天的伙食补助费11150元,其计算标准和方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主张按照江苏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145.48元计算住院223天的误工费32442.04元,其计算标准已为生效判决书所确定,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0元计算住院223天的护理费17840元,其计算标准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已为生效判决确定,本院予以确认。5、原告主张交通费6000元,本院结合其治疗次数、路途远近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3000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误工费32442.04元、护理费1784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53282.0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12794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50元,合计139095.24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0%即69547.6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宋会会律师电话(微信号):15963927575,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拥有多年就职于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