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患者姜某某因宫颈癌于2023年7月在被告吉林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右侧腰部疼痛、发热等症状,经诊断为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右肾积水等多种并发症。后续多次手术和治疗未能完全解决其损害后果,患者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二、诉讼过程
原告姜某某认为被告吉林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遭受严重损害,遂委托杜文强律师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1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手术风险大,医院已尽告知义务,建议责任比例应为70%,并要求扣除已垫付的借款和鉴定费用。
经双方共同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建议85%-95%),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应对患者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95%。最终判定被告赔偿原告30余万元。
被告吉林某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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