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患者丁某因双侧甲状腺肿于2024年1月1日入住吉林某医院A,当日接受“超声引导下右侧甲状腺结节硬化治疗术”。术后当晚出现憋喘、进行性加重,次日早晨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先后转至吉林某某医院B、吉林某某某医院C继续治疗。在C住院期间,丁某病情反复,出现重症肺炎、气管食管瘘、多器官感染等严重并发症,最终于2024年3月8日因呼吸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甲状腺感染、气管软化塌陷、肺部及脾脏感染所致。
二、诉讼过程
原告于某(系丁某之女)认为,A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感染,C医院在后续治疗中存在诊疗过错,且存在病历记录瑕疵,委托杜文强律师向两被告提起诉讼。
A辩称,其诊疗行为无过错,患者死亡系C医院处置不当所致,且C医院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C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已尽最大救治义务,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相关,责任不应超过20%。
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均为次要原因。鉴定机构后补充说明,两家医院的参与度分别为16%-44%,难以进一步区分过错大小。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医院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病程发展、医院资质等因素,酌定责任比例。
最终两被告合计赔偿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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