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庸远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7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800MA4LW9F59K,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空港新城南XX旁1号门面A1、车库门面。
法定代表人:方XX,高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覃XX,女,1997年8月15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XX公司与被执行人覃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湘08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XX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XX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XX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覃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27日向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22年11月2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社区居委会查询被执行人覃XX的财产状况。于2022年11月17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状况。于2022年11月23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覃X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覃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479元,案件受理费18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孙志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