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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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与郭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向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姜X因与被上诉人郭XX、原审第三人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姜X是否应当腾出本案争议房屋。郭XX是包头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时姜XX与包头市X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部分购房款,购房人姜XX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致使剩余房款未能结清,但是该争议房屋一直由姜XX的儿子姜X管理使用。郭XX将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返还原物纠纷应当审查的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在基本事实未能查清的情况下,判决由姜X腾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王向坤,毕业于南开大学,2011年至今执业于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包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政府、企业、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