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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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势翻盘:从“自认债务”到“驳回诉请”——股东投资款纠纷案

发布者:吴俊辉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5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投资款纠纷的复杂民商事案件。委托人郭女士在最初的诉讼中,因在沟通中自认投资款是欠款而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本律师介入后,精准识别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重新构建证据体系,成功将案件性质由借贷扭转为投资。在两起跨越上海、苏州两地的关联诉讼中,本律师代理郭女士及其公司,最终促使两地法院均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挽回了高额经济损失,实现了“逆势翻盘”。 

一、 案例背景 

与一审风险 2024年,原告王女士以借款纠纷为由,将郭女士诉至上海市人民法院,更为不利的是,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郭女士曾对原告欠款的表述回复“嗯”,这一内容在庭审中成为原告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在此背景下,郭云群女士于上海案件庭审期间向本律师咨询,初步分析显示,若仅围绕“借款”进行抗辩,郭女士很可能因上述自认内容而承担败诉后果,面临高额还款压力。

 二、 策略选择与法律定性 

面对严峻形势,本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从根本上否定借款关系,确立投资关系的核心诉讼策略。 1、重新定性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性质并非借款,而是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款。 2、全面挖掘证据链条:指导委托人系统整理并提交了包括《股份合作协议》、讨论公司经营(如门店名称、Logo设计)的微信记录、三方签订协议的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完整地还原了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本质。 3、有效解释不利证据:针对“嗯”这一关键不利证据,结合上下文语境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指出其并非对“欠款”的确认,而是在特定合作背景下对对方陈述的敷衍性回应,不能独立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 上海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款项系投资款,因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此役首战告捷,成功化解了委托人直接的还款风险。 

三、 二次诉讼与全面防御 

 然而,原告并未放弃,转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及其公司诉至苏州市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面对原告的再次起诉,本律师及团队为委托人制定了更为周密的防御方案:1、强化股东身份事实:强调原告不仅签署了协议,更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日常事务,完全具备股东(合伙人)的实质特征。其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无权要求直接返还。 2、援引既判力与禁反言原则:指出上海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该事实具有既判力。原告在本案中一方面依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投资款)起诉,另一方面又提出与生效判决逻辑相悖的主张(返还投资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坚持清算前置程序:针对原告“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核心诉请,代理律师指出,在公司(合伙)未经清算、盈亏不明的情况下,股东无权直接要求抽回出资;即便合作终止,也必须在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而不能径行要求返还本金。 4、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上海庭审笔录中关于“金额认可”的片段化摘录,提交了专项《质证意见》,指出其断章取义,违反证据适用规则,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四、 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2025年苏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再次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1、《股份合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款项系合伙投资款; 2、原告以未登记为股东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 3、合作终止应进行清算,在未清算前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五、 案例评析与执业启示 本案的圆满代理,实现了对委托人而言近乎完美的结果——从最初可能背负的高债务,到最终无须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诉讼费用亦由对方承担。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 1、穿透表象,精准定性:不被“欠条”、“还款”等表面现象所迷惑,准确识别并构建了符合客观事实的法律关系。 2、化被动为主动:巧妙利用第一次诉讼的有利判决,作为后续诉讼的坚实防御基础,形成了“连锁胜势”。 3、专业判断,果断取舍:在委托人存在不利自认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在借贷框架内纠缠,而是引导当事人回归合作本源,从根本上否定了对方的请求权基础。 4、诉讼策略的系统性规划:两次诉讼并非孤立应对,而是整体战略部署下的协同作战,实现了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此案不仅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处理类似“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疑难复杂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它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法理:在法律的天平上,最终的砝码永远是事实与证据,而非单方的表述与情绪。

吴俊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学士学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名誉合伙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擅长根据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07
  • 擅长领域:综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07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