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XX、暴XX就转让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以向李X偿还被告王XX、暴XX所欠债务210000元的方式履行了交付部分购房款的义务,被告王XX、暴XX对此予以接受并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了被告王XX、暴XX为购买涉案房屋所欠的银行贷款,故原告已向被告王XX、暴XX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因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王XX、暴XX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XX、暴XX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依据合同取得的是要求被告王XX、暴XX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债权请求权而没有取得物权请求权,故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暴XX协助原告马XX办理坐落于沧县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沧房权证沧县字第××号的沧兴运捷庄园5号楼3单XX3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马XX名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