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西律师
徐振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沧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陈XX、石*凤等与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振西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施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侵害人及保险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均陈XX近亲属陈XX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陈XX负事故主要责任,安XX负次要责任冀A×××××1冀A×××××挂车在被告永安XX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71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造冯X强陈XX二人死亡冯X强陈XX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为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含存尸费、运尸费、尸体整容费);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原告无证据证明被扶养人生活居住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137172元{(12年×9798元)+(2×9798元÷2)};因被告永安XX承保的事故车辆为次责车辆,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共计742918.5元。根冯X强陈XX家属的协商结果,被告永安XX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071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剩余损失被告永安XX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6354.3元{(742918.5元-55071元)×30%}。被告安XX预付原告25000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原告过高部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XX公司为事故车辆的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运输的经营,不负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永安XX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已超过15日的答辩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XX、陈XX、陈XX、郭XX、陈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1425.3元;
二、原告石XX、陈XX、陈XX、郭XX、陈XX在收到被告永安XX公司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安XX为原告的预付款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XX、陈XX、陈XX、郭XX、陈XX过高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石XX、陈XX、陈XX、郭XX、陈XX要求被告河北XX公司赔偿损失诉讼请求。
徐振西律师,现在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高校担任老师,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学位。曾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