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一房二卖的,差价款应作买房人期待利益予以支持
因一房二卖造成买房人订立合同目的落空,买房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7年,徐某购买刘某房屋并支付100万元房款,约定尾款38万元待过户后支付。2011年,刘某将该房以352万元价格将该房售予姜某。2013年,徐某诉请刘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认为: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某与徐某签有收条,承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某,并将涉案房屋交付徐某使用。该收条已具备了拟购房屋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认定刘某与徐某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刘某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与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某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②考虑到刘某违约行为恶劣性质及主观过错,判决确认徐某与刘某所签合同有效、刘某返还徐某购房款100万元同时,判令刘某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所得的差价款214万元全部赔偿给徐某。
实务要点:一房二卖造成买房人订立合同目的落空,买房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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