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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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房产执行典型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三)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人看过


【案例三】有权提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2011年,生效判决确认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房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中,刘某作为案外人,以其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提出异议。2012年,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开发公司以刘某为被告,诉请许可执行

案例索引:海南高院(2016)琼民再34号“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益成执行之诉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9/115:68)。

【裁判要点】: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所指“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只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案由,且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②本案是开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因不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条件,故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案例总结】:《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条文所指“当事人”不应包括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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